(2016)云08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董大智与王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智,王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董大智,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被执行人:王厚森,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人董大智与被执行人王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大智于2017年6月6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大智与被执行人王厚森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王厚森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董大智货款20000.00元;被执行人王厚森于2018年3月1日前返还申请人董大智货款180935.00元。现被执行人王厚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董大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梓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