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信用社即墨开发区支行、谭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信用社即墨开发区支行,谭超,杜继宏,杜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信用社即墨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谭超被执行人:杜继宏被执行人:杜吉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信用社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超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