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永青与杨培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青,杨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永青,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杨培荣,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普洱市景谷县松香厂住宿区。申请人安永青与被执行人杨培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培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杨培荣支付安永青劳务费44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培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