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王某、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王某,黄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付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王某、黄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某、黄某、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陈进东人民陪审员 宋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