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斌与刘润怀、贺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刘润怀,贺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润怀,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爱琴,又名贺爱情,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润怀、贺爱琴偿还申请人刘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本案执行费2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刘润怀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润怀每月偿还申请人执行人刘斌1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偿还完毕本金15万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085元,申请执行人刘润怀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如被执行人刘润怀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按原判决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