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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书勤与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勤,赵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661号原告吕书勤,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赵建功,男,50岁,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吕书勤诉被告赵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书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书勤不能提供被告赵建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书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