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玉峰与白金国、吕玉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峰,白金国,吕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白金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吕玉香,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峰与被执行人白金国、吕玉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英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