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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立鹏、陈艳军、承德汇华科技冶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立鹏,陈艳军,承德汇华科技冶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立鹏、陈艳军、承德汇华科技冶金辅料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裁定书(2016)冀082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