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柳兴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兴,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柳兴,男,1936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169-6。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原告陈柳兴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19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柳兴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仁健康给付人民币1238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78.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大仁健康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仁健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5222元未执行。3.本案系以大仁健康为被执行人的串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施桥等人已因拒执罪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仁健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干警前往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村果树场,大仁健康已不在此处办公,未发现大仁健康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仁健康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柳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艳青审 判 员 李振合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