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5民初2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0405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张某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某某、张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肖福林所有的别克牌SGM***1AT轿车一台(车牌号湘DC***7)。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某某、张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600元(从2011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谢某某、张某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某、张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日,被告谢某某、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等均作了约定。2011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2012年8月6日,被告谢某某在原借款协议书上书“借款协议在未还清之前均起法律效力”。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谢某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谢某某、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不持异议,并放弃抗辩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10月1日,被告谢某某、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等均作了约定。2011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2012年8月6日,被告谢某某在原借款协议书上书“借款协议在未还清之前均起法律效力”。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理由推诿,拒不还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某、张某与原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谢某某、张某应当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被告谢某某、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并对上述借款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张某偿还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600元(从2011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某某、张某对上述款项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92元、保全费4450元,共计8942元,由被告谢某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周 帆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