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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波与陈凤、房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波,陈凤,房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任波,女。被执行人陈凤,女。被执行人房小文,男。本院执行的任波与陈凤、房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波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凤向申请执行人任波偿还借款人民币6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房小文向申请执行人任波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陈凤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房小文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3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