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徐海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徐海豹,赵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豹,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永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杨飞与被执行人徐海豹、赵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飞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却有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向却有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徐海豹、赵永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徐海豹、赵永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徐海豹、赵永磊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飞也未向本院提供徐海豹、赵永磊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