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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某、陈采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采茹,史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采茹,女,2007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学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采茹之父亲。被执行人史象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陈采茹与被执行人史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史象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陈采茹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象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