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邹小荣、柳德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荣,柳德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邹小荣,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柳德招,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小荣与被执行人柳德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小荣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