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锡钧、李佩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锡钧,李佩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卢锡钧,男,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佩术,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卢锡钧与被执行人李佩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84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