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灿贵与姚玉强、杨永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灿贵,姚玉强,杨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姚灿贵,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法定代理人姚学文,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姚玉强,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被执行人杨永芝,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人姚灿贵与被执行人姚玉强、杨永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灿贵于2017年5月10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760.00元,已执行6600.00元,未执行14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扣划被执行人姚玉强银行存款2600.00元,对被执行人杨永芝搜查出现金4000.00元。未执行到位部分的赔偿款,被执行人姚玉强、杨永芝自2018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至全部清偿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玉强、杨永芝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姚灿贵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梓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