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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魏某某,河北某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3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