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神源凯利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五源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富玮,于胜坤,张克明,张克玲,刘玉红,吴美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天源道1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主要负责人:韩运福,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天津市神源凯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崔永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五源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政府东。法定代表人:张克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富玮,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胜坤,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克明,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克玲,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玉红,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美郁,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天津市神源凯利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五源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富玮、于胜坤、张克明、张克玲、刘玉红、吴美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