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婷与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4085号原告李婷,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68号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锋。原告李婷诉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本人于2016年9月14日刷卡¥364090元整,购买被告位于东风路××××路交会处科创smart公馆的期房。经查实自交款日至今被告位于东风路××××路交会处的工地未开工建房。科创smart公馆的营销中心已关门,工地目前已被开封法院查封,被告已无力按期盖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364090元整及利息暂计¥273元整,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偿还购房款前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举证,1、内部房源保留协议一份;2、收据及刷卡小票各一份;3、银行流水两页;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内部房源保留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经双方约定,买受人自愿交纳意向金人民币364090元(大写叁拾陆万肆仟零玖拾圆整),买受人交纳意向金后本协议书生效。协议下方有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和原告李婷签字按手印。同日,原告在被告处通过POS机刷卡354090元支付给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李婷,收款方式:刷卡,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零玖拾圆整¥364090,收款事由:科创smart公馆东栋,2506号房款。庭审中,原告称2016年9月12日左右支付给被告1万元定金,2016年9月15日补收据时把1万元定金和首付款354090元加在一起打了一个总的收据。现原告以被告未开工建房且工地已被查封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诉至本院,遂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收据和刷卡凭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且原告已经被告支付364090元的房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收到放款后,迟迟未建房,且工地已被法院查封,营销中心已关闭,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原告起诉事实进行答辩,且未举证证明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婷364090元购房款;案件受理费6765元,公告费240元,共计7005元,由被告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