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11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红玉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玉,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1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玉。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军。申请执行人李红玉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14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14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