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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健、安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健,安建东,安树迅,黄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安健,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建东,男,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安树迅,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西区928号B16楼2单元404.被执行人黄子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务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健、安建东、安树迅与被执行人黄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