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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丽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丽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748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清锋,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邱丽专,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农商银行)与被告邱丽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丽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丽专立即偿还截止2017年5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和违约金合计85,271.28元(其中透支本金75,802.06元,透支手续费7,956.09元,滞纳金和违约金1,513.13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邱丽专向石狮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同时声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上的领用合约约定了,持卡人应按规定缴纳年费200元;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按实际透支天数支付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透支本金×当期费率×透支天数;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手续费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最低还款额包括所有费用、透支手续费、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等);《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了,普惠金融卡收取的费用包括年费、透支手续费和滞纳金,遇发卡银行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的,一经公布即为有效;透支手续费初始月费率为12‰,费率按季调整;还款期限为每月账单日(即每月21日)起25天内;每笔本金透支(信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应全额归还,否则发卡银行有权关闭该卡透支功能,并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所有透支本息;持卡人连续逾期2期或者累计逾期3期,或涉及诉讼、被执行,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或偿债责任到期未履行的,发卡银行有权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债务。石狮农商银行经审查后向邱丽专发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邱丽专于2015年2月3日开卡使用。邱丽专自2016年9月起连续逾期未能还款。石狮农商银行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和2016年12月15日向邱丽专寄送催款通知单及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17年5月21日,邱丽专尚欠透支本金75,802.06元、透支手续费7,956.09元、滞纳金和违约金1,513.13元。邱丽专未作答辩。石狮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邱丽专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石狮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石狮农商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邱丽专所持的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的透支手续费月费率于2015年7月22日起调整为15‰,其收费项目中滞纳金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违约金。本院认为,石狮农商银行与邱丽专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石狮农商银行依法依约履行了相应的提供资金义务,邱丽专透支使用信用卡本金75,802.06元,且连续多期逾期,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石狮农商银行有权停止讼争信用卡的使用,并要求邱丽专立即偿付透支使用的信用卡本金及支付相应的透支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综上所述,对石狮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邱丽专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邱丽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5,802.06元,及截至2017年5月21日的透支手续费7,956.09元、滞纳金和违约金1,513.13元,并按签署的《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上的领用合约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的约定标准计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计965.5元,由邱丽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玲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