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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敬,绰号”白鲨”,男,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户籍所在地为太原市。2011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上网追逃,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晓颐、杜向东,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经王久彪(已判刑)居间介绍,被告人李敬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丽霞(已判刑)甲基苯丙胺500克。孟丽霞分三次支付赌资人民币共计175000元,被告人李敬分两次向孟丽霞交付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60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照片证实,2012年6月1日11时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孟丽霞暂住处进��搜查,扣押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五大包,疑似冰毒(黄色晶体)1包、1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包和22小包,银灰色电子称一台。2、被告人孟丽霞指认毒品照片、扣押毒品照片证实,在搜查过程中拍摄的被告人孟丽霞指认毒品的行为,与搜查笔录相印证。3、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证实没收毒品为:1号冰毒1袋(白色晶体小块状),重37.27克;2号冰毒1袋(白色晶体小块状),重30.60克;3号冰毒1袋(白色晶体小块状)重21.33克;4号冰毒1袋(白色晶体小块状),重67.33克;5号冰毒1袋(白色晶体小块状),重5.49克;6号冰毒2袋(黄色小晶体状),重10.82克;7号冰毒1袋(白色小晶体状),重76.93克;8号冰毒22小袋(白色晶体块状),重15.11克。合计264.88克。4、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扣押照片中1-9号毒品与送检鉴定的1-8号检材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说明:1-5号分别对应,扣押照片中的6、7号对应检材中的6号;扣押照片中的8号对应检材中的7号,扣押照片中的9号对应检材中的8号。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丽霞辨认出介绍其购买毒品的王久彪、向其贩卖毒品的李敬(”白鲨”)、送来毒品的武瑞。被告人王久彪辨认出经其介绍买卖毒品的双方”孟姐”和”白鲨”,来送毒品的武瑞。武瑞辨认出李敬、孟丽霞和王久彪。2016年6月13日武瑞又辨认出李敬。6、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检材:从孟丽霞住处查获的可疑物品。1#白色晶体,2#白色晶体,3#白色晶体,4#白色晶体,5#白色晶体,6#黄色晶体,7#白色晶体,8#白色晶体。检验意见: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从送检的1-8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是64.74、67.09、67.92、66.04、66.11、65.37、1.35、70.18g/100g。7、毒品尿样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5月31日对李敬尿样检验结果是: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12年6月1日对武瑞尿样检验结果是:吗啡-甲基安非他命联合检测呈阳性。2012年6月1日对孟丽霞的尿样进行检验后,结果是甲基苯丙胺呈阳性。8、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0日,我队通过研判线索发现,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敬,居住在我市新晋祠路吴家堡小区附近,当日下午我队办案民警在该地守候将犯罪嫌疑人李敬抓获。后将其移交至杏花岭责任区刑警队。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敬的户籍信息。10、被告人李敬(白鲨)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0日对李敬网上追逃。11、被告人李敬的前科材料。12、同案人员武瑞的供述,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和李敬在鼓楼街李敬的家中,李敬叫去找九哥帮他拿钱,我就去了西缉虎营九哥家中找到九哥,九哥和我一起去了孟姐家,孟姐给了九哥5万元现金,九哥又把钱给了我,我们一起下了楼,到了楼下九哥又要回去1万元,我让他和李敬说一声,九哥给李敬打了电话。5月下旬的一天,我在小王村李敬的暂住处,李敬拿出一个大塑料袋,表面上看里面放着一双鞋和一些衣服,他让我把这些东西送给九���,我就给九哥打电话,九哥说他在孟姐家中,我就去了孟姐家,九哥在孟姐家阳台上玩电脑,我把塑料袋放在电脑桌旁的地上,孟姐过来从鞋和衣服的最下面拿出胶带包裹的大自封塑料袋包装的三袋毒品,我们三个人一起吸了一点。13、同案犯孟丽霞供述,2012年2月初的一天,张虹给我打来电话,说她想买1克冰毒,我们在电话里商量好每克冰毒500元,我就让她来到××区号暂住处,她来我家用500元钱买了一克冰毒(自封塑料袋包装)。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张虹给我打来电话,说她想买2克冰毒,我们商量好每克冰毒500元,我就让她到××区号暂住处,我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张虹2克毒品冰毒(自封塑料袋包装)2012年5月31日晚上11点多,张虹打电话说她想买10克冰毒,我就让她到××区号暂住处��我俩在电话里说好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张虹10克冰毒。张虹到了我家楼下,我把10克冰毒(自封塑料袋装)送到楼下给了她。当时她没有钱,说好过两天给我这4500元。我三次卖给张虹的毒品,第一次没有获利,第二次获利300元,第三次获利1000元。卖给张虹的毒品是我向一个叫”白鲨”的人购买的,这个人我是2012年5月初通过朋友”老九”介绍认识的。”白鲨”以前在铜锣湾开商店卖吸毒工具冰壶,我们都知道他卖毒品,我让老九给我联系,老九就联系了”白鲨”。老九是外号,我听别人说叫王久彪。2012年5月16日左右,我打电话联系了老九,让老九给联系一个可靠又能大量提供毒品冰毒的上线,然后老九把白鲨的手机号给了我,我给白鲨打电话问他有没有200克冰毒,过了十来天白鲨给我打来电话说联系好了,1克按350元卖给我,我就让他送到××区号暂住处。白鲨先送来200克冰毒,后来他给老九打了电话,老九也来到了现场。这次的毒品用一个白色大自封袋包装。毒品的特征是白色晶体颗粒状。我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5月31日,大约吸食了0.2克,吸食的工具扔到楼下的垃圾箱了。我每次吸食0.2克,平均三天吸食一次。我购买的200克冰毒分为四个部分放到家中不同位置。在阳台衣柜一个鞋盒里放了一大塑料袋,卧室地上一个储物箱内放了一个大塑料袋,卧室床头手提包内的化妆盒里装了一大塑料袋,包里化妆盒里一个湿巾袋里装有一大塑料袋,两个口香糖瓶子里装了20多小袋。第二次讯问笔录(其供述,关于第一次购买数量不属实,供述其向白鲨购买了500克冰毒,付赌资17.5万元,白鲨分两次送来460克冰毒的情况;同时供述了王久彪、武瑞在其购买毒品过程中的作用)2012年5月初,我想贩卖毒品挣点钱,我就打电话联系了王久彪,问他能不能介绍个保险的并且能大量卖给我冰毒的上线,王久彪说她认识一个叫”白鲨”的太原人手里有毒品冰毒,之后就介绍我和白鲨认识。我联系上白鲨后问他能不能便宜点卖给我200克冰毒,白鲨说只有量大才能便宜,我们商量好向他买500克毒品冰毒,说好后,白鲨让我先给他交点定金。大约5月5日左右,白鲨从我的暂住处拿走25000元定金,当时王久彪也在场。过了两三天,白鲨说钱不够,让他朋友瑞瑞到我的暂住处拿了五万元现金回去,王久彪同时也在场。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白鲨说毒品回来了,先给了我100克冰毒,第二天我在××路口给了白鲨剩下的10万元。又过了一个星期,大约5月26日左右,白鲨给我打电话,说冰毒回来了,一会儿安排给我送来,后他安排他的朋友瑞瑞送到我家360克冰毒(用三个白色大自封塑料袋包装),当时王久彪也在我家。我给白鲨打电话问还有40克什么时候给,他说过两天。瑞瑞送来毒品的第二天,我发现其中一袋是假的。我给王久彪打电话,让他联系白鲨处理,当时王久彪在上海,我给白鲨打电话打不通,我就联系了瑞瑞,让他过来看是怎么回事,瑞瑞过来吸食了一点,说不太对,只能联系上白鲨再说了。查扣的大、中、小包都是我自己分开包装的,每小袋是1克,方便我卖。其中两袋黄色的冰毒,是我孝义的朋友”四毛”白给我的,我没有玩,一直在家放着。这些毒品我在家里分开存放,是为了安全,被公安抓住之后不容易找到毒品。王久彪是我们的中间介绍人,没有他在,我和白鲨都觉得不放心,所以每次给钱和送毒品,他都在。如果没有王久彪在中间介绍,我不会把购买毒品的钱放心给了白鲨,白鲨也不会一下卖给我这么多冰毒,毕竟我和白鲨二人不是很惯。王久彪知道我购买冰毒以后是为了贩卖。我没有给过王久彪什么好处,就是白鲨每次送来毒品冰毒时他都在场,可以一起白吸点。瑞瑞知道白鲨让他给我送的是冰毒,瑞瑞给我送来之后还和我一起吸食过。14、同案犯王久彪供述,(第一次讯问笔录)2012年5月初的一天,孟姐给我打电话说她想找个可靠并且能大量卖给她毒品的上家,我说”白鲨”这个人就可以,我就把”白鲨”的手机号给了孟姐。过了两三天,孟姐给我打电话说她和”白鲨”定好了,她向”白鲨”购买500克冰毒,但白鲨要先付定金,让我过去。我就到了孟姐家中,白鲨也过来了,孟姐给了白鲨25000元现金。过了两三天,孟姐给我打电话说,白鲨说钱不够,要再付点定金,要我过去。我就到了孟姐家中,白鲨让武瑞过来拿钱,孟姐给了武瑞50000元现金。过了大约一星期,孟姐说白鲨把货送来了,要我过去。我就到了孟姐家中,白鲨也来了,送来了大自封塑料袋包装的一袋冰毒。过了四五天,孟姐给我打来电话,要给白鲨剩下的钱,要我过去。我就到了孟姐家中,白鲨也来了,我们一起到了解放路农业银行,孟姐和白鲨进了农业银行,我就走了,后来听孟姐说给了白鲨10万元。过了三四天,孟姐给我打来电话说”白鲨”一会儿要送货来,要我过去。我到了孟姐家中,白鲨让武瑞送来毒品,武瑞送来了大自封袋包装的三袋冰毒,孟姐说货给清了。过了一天,孟姐给我打电话说白鲨给的冰毒有70、80克不对,让我联系白鲨处理一下。我当时在上海有事,我给白鲨打电话,白鲨关机,我又给武瑞打电话了,让武瑞处理一下,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孟姐大量购买毒品冰毒后要贩卖。因我俩关系比较好,她当时比较缺钱,想靠这个挣钱,我当时也是为了帮她,所以把白鲨介绍给他,现在想想其实是害了他。我介绍白鲨向孟姐贩卖毒品从中没有获利。我在介绍白鲨向孟姐贩卖毒品过程中担当的角色,我是一个中间人,双方都信任我,没有我,他俩的交易也不会做成。因为孟姐和白鲨不太惯,孟姐和白鲨交易时我都在场。我在场的话,孟姐和白鲨都觉得安全。(第四次讯���笔录)其供述了孟姐给白鲨5万元毒资的交易过程和白鲨两次给孟姐送货的过程。我到了以后给白鲨打电话问他到哪儿了,他说你等吧,过了一个小时,武瑞给我打电话说到孟姐楼下了,我说你上来吧,我当时在孟姐家阳台上玩电脑,武瑞手里拿着一个袋子来了孟姐家,里面放着什么没有看见,武瑞把袋子放在我背后的小圆桌上,然后孟姐拿了一把剪刀,我又接着玩电脑,我再回头的时候,看见我背后的地上放着大自封塑料袋包装的三袋冰毒,旁边还有一些剪开的胶带纸,孟姐和武瑞蹲在旁边看,孟姐从中拿出0.5克冰毒,我们三个人一起吸,后来武瑞打了一个电话拿着那个袋子走了。(第七次讯问笔录)那天孟姐给我打电话说,白鲨送的货要过来了,让我到她家去等的,然后我就去了孟姐家。到了孟姐家后,武瑞给我打电话,说他过来了,在孟姐家楼下。我就让武瑞上来了,我当时在孟姐家玩电脑,武瑞拿的一个袋子上来的,里面放的什么我也没有看清,之后我又接着玩电脑了。15、被告人李敬供述,2010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久彪,2012年年初,我通过王久彪认识的王丽霞。我们认识后,经常在一起玩,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我们每次吸食毒品冰毒,冰毒来源有时候是王久彪买的,有时候是我买的。2012年年初,我去孟丽霞家找王久彪,去到孟丽霞家中,我们三个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我没有向孟丽霞购买过毒品冰毒。2012年,我没有让我的好朋友武瑞去孟丽霞家送过毒品,是给王久彪送的衣服。我当时在王久彪西缉虎营的家中。王久彪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点衣服,他当时说他在”老孟”家,我从他家拿了两三件上衣。放到一个纸袋子里,什么样子的袋子不记得了,我给武瑞打电话,让武瑞来”久哥”家,武瑞到了后,我告诉武瑞,让武瑞把衣服送到”老孟”家给了”久哥”,然后武瑞拿上就走了。这两次的经过就是,第一次,2012年3月份,王久彪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上毒品冰毒,我说问问看,我打电话问了一下,能买上,我就告诉王久彪了,王久彪让我帮他买一袋(大概1克)我去王村找一个叫”老周”的人,用450元吗,买了一克毒品冰毒(用小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然后我送到了王久彪西缉虎营的家中,王久彪给了我450元。”老周”,男,湖北人,50岁左右,2012年在小店区王村附近住,无业。2012年我听说孟丽霞和王久彪被���了,我就去了山东威海。我从滨河西路小店口,坐上去威海的大巴,然后就去了,在乳山地区湖畔人家小区租了2年房子。在乳山玩了两年,2014年我在威海进了一个传销组织,被传销的带去云南昆明市××村,到了昆明一个多星期,我被传销组织赶了出来,然后我就在昆明呆了三、四个月。2015年年初,我在昆明的汽车站外坐了一个大巴回来太原了,回来到太原,我在小店区亲贤街,佳地花园租了个房子住(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我就瞎耍,也没干活。2015年年底,我搬到××园,然后我联系电信的做室分信号覆盖。2012年我听说孟丽霞等人被抓,一开始不清楚他们是因为什么被抓的。大概是2013年,我听说他们是贩卖毒品被抓的。因为我经常和他们一起吸食毒品,他们被抓了,我害怕被公安局抓了,所以就跑出去了。2016年5月29日下午,我一个���在新晋祠路的澳林滨河花园家中吸食了0.5克毒品冰毒。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敬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46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敬在本次毒品犯罪中起居间介绍的作用,相对于用于贩卖的同案犯孟丽霞而言,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现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敬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上诉人李敬上诉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1、上诉人在贩卖毒品中为居间介绍,并未牟利,相对孟丽霞以贩卖为目的,社会危害较轻。2、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较孟丽霞的犯罪情节轻微,部分毒品含量低,从孟丽霞初查获的260余克毒品未流入社会,请予以从轻处罚。3、上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口供供述一直稳定,属于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真诚悔罪。关于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述,其居间介绍并未牟利,部分毒品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较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接受孟丽霞的请求��其联系广东的上家”老周”到太原,并直接或通过他人帮助双方交接毒资和毒品,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其行为系整个贩卖毒品的必要组成部分,且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其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理应从轻,但鉴于被告人系毒品再犯,原审对其依法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敬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46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虽然上诉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但其系毒品再犯,故原审依照刑法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孙晨澜审判员  邹的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要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