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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孔德堃、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孔德堃,张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26号原告: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柳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余亚军。委托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进杰,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堃,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燕燕,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堃、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