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69号之一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王鑫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王某某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