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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毛宏与XX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XX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1民初246号原告:毛宏,男,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XX贵,男,住甘肃省民勤县。原告毛宏与被告XX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索款损失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为被告在民勤县西渠镇的茶屋安装音响,2016年11月30日经协商,被告欠原告音响款27000元,并承诺安装完毕后一次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并推诿不付。后原告又租用甘56**号车两次前往西渠镇花费1200元。被告仍未付,因此诉至法院。被告��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毛宏为XX贵在民勤县西渠镇志云村的茶屋安装音响设备,2016年12月3日XX贵给毛宏出具欠条1张,该欠条载明如下内容:”今欠毛宏音响现金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十天之内付清。欠款人:XX贵.20**.12.3。到期后毛宏向XX贵催要欠款,XX贵至今未予归还。现毛宏起诉要求XX贵给付欠款27000元,并承担要款所花费用1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之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1张、收条2张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安装音响设备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要款���失1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了收条2张,证明其在向被告要款过程中雇佣他人的车辆所花费用为1200元,考虑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款的次数、武威到西渠的距离等因素,原告的该项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毛宏欠款27000元、要款损失1200元。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XX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来德审 判 员  汤希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育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