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贾明虎与郭广田相邻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虎,郭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贾明虎,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郭广田,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贾明虎与郭广田相邻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