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旭国与张立伟、隋金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国,张立伟,隋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赵旭国被执行人:张立伟、隋金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裁定书(2016)冀082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