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008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凡淑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