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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008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凡淑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