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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生,河南省舞阳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6344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63440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