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圣翠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圣翠,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异39号案外人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41号。法定代表人��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武,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田圣翠,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圣翠(原申请执行人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建筑设计公司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宜昌执字第00339-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瑞德隆公司开发的宏信玫瑰城6#楼000101、000103、000104、000105号商铺,上述房产属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的查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田圣翠向本院书面表示,其案件在处理被执行人瑞德隆公司其他房产后,足以清偿,无需执行本案争议房产。建筑设计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建筑设计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宜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