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富玉与张会锋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玉,张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1号申请人杨富玉,男,出生于1967年8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张会锋(又名张红兵),男,出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会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会锋向申请人杨富玉偿还借款14000元、利息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富玉撤回(2016)陕09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执行员 刘 宇执行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