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钢市垭口畅游票务代售点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舞钢市垭口畅游票务代售点,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垭口畅游票务代售点。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舞钢市垭口畅游票务代售点与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1执恢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冬仙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俊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