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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在君与陈天峰、马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君,陈天,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刘在君。被执行人:陈天。被执行人马永。本院在执行刘在君与陈天峰、马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青法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军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