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文文与谢伟强、戴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文,谢伟强,戴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845号原告:周文文,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谢伟强,男,1963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戴爱辉,女,1960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告周文文诉被告谢伟强、戴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打印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中案号“(2017)湘0124民初4845”现更正为:“(2016)湘0124民初484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宁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