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文文与谢伟强、戴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文,谢伟强,戴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845号原告:周文文,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谢伟强,男,1963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戴爱辉,女,1960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告周文文诉被告谢伟强、戴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打印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中案号“(2017)湘0124民初4845”现更正为:“(2016)湘0124民初484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宁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