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凤祥与余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祥,余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82号原告:孙凤祥,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金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祥与被告余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祥于2017年6月25日以证据不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凤祥负担。审 判 长 邱庆春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