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483号自诉人张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西 杰审判员 ���褚玉峰审判员 徐 振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