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徐营彬、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徐营彬,孙娜,闫立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6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号。负责人:柴英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营彬,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孙娜,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营彬之妻。被告:闫立峰,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徐营彬、孙娜、闫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徐营彬将所欠借款本息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徐营彬已将借款本息归还原告,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