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梁永康、李艳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梁永康,李艳萍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55号原告: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自治州博乐市红星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康,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被告:李艳萍,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康、李艳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赛里木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云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