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春祖与李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祖,李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886号原告:刘春祖。被告:李有志。原告刘春祖与被告李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祖与被告李有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有志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7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7日被告以朋友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被告承诺一个月归还,同时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又以晚上招呼他人钱不够,要我借10000元打到他卡上,第二天还,当时我凑了8000元打到了被告的卡上。一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借款。被告李有志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本金158000元,利息约定每月5分,我2016年12月份给原告还了5万元。8000元钱的银行转账也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7日李有志向刘春祖借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6年12月李有志向刘春祖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元。2016年7月18日李有志向李春祖借款8000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均已认可,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有志在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对于原告刘春祖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李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刘春祖借款本金135000元,支付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利息16440元。2017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有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