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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孙东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孙东东,李树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723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翔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东东,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李树金,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东东、被告李树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84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