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天津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C区1号。法定代表人孙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主动履行调解书确认给付29164.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