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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奥鹏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奥鹏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奥鹏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奥鹏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奥鹏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498419.50元及利息,全部未受偿。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