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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呼调娥诉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调娥,任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民初132号原告:呼调娥,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任建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呼调娥被告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调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调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任建东偿还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任建东因买房在原告呼调娥处借款20万元,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2月22日补立借据一份,后原告呼调娥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向被告任建东催要此款,被告任建东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呼调娥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任建东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任建东因买房用钱,于2015年3月向原告呼调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12月22日出具借据一支,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呼调娥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借款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被告任建东所借原告呼调娥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呼调娥请求被告任建东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建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呼调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惠保卫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院印)书记员郝文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