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刘五江、赵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刘五江,赵美红,刘盈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五江,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赵美红,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刘盈洲,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五江、赵美红、刘盈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五江、赵美红、刘盈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