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传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芬,朱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廷芬,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传昌,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龙祥花园西区。张廷芬申请执行朱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270000元,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