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220王某与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220号原告:王某,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1839308X,住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