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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佳元与东莞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元,东莞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124号原告:李佳元,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一工业区第41栋二楼201。法定代表人���万志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伟,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3号3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佳元诉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48元,赔偿2844元,打印费100元,车旅费200元,误工费2000元并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佳元;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6日,原告通过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在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孕爱妈咪旗舰店》使用旺旺号:安佳鞋业贸易,购买价值948元孕妇连衣裙12件,单价79元。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在店铺网页中宣传“3天后98”。2017年5月9日,该商品调价为98元。2017年5月10日又调价为79元。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已经按其承诺于三天后即2017年5月9日将单价调整为98元,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对涉案商品本身也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任何异议,且至今为止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未对涉案商品在天猫平台上施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故在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瑕疵,其销售价格亦属合理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承诺涉案商品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原告对“3天后98”的销售手段提出质疑时,却未申请不退货,故现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东莞市女之御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佳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佳元负担。本判决��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