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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1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正,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方正罚金一案,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未执行到位1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