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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涛、张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涛,张书春,温国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35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华,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家店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被告:韩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张书春,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温国营,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