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涛、张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涛,张书春,温国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35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华,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家店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被告:韩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张书春,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温国营,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